昨天,2019年1月3日,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》(法办[2018]273号)公布,业内人士争相转发,小编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[2018]15号),概略梳理了十条学习笔记。供大家参考。
一、适用范围
司法鉴定评估委托在审、执两个阶段都有发生。法办273号文、法释15号文,规范的是执行阶段的委托评估。
二、财产处置参考价
对执行阶段对需要拍卖、变卖的财产,人民法院需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。重点:参考价。
评估报告中的估价目的宜调整为: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评估资产市场价值(注意此处的“资产”是统称,需根据不同评估专业类别所评估的对象,在报告中明确具体资产类别,如房地产、土地、矿业权、珠宝、机器设备、无形资产、企业整体资产等)。
三、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与承担机构
1.当事人议价﹥2.定向询价﹥3.网络询价﹥4.委托评估。
定向询价:各地制定计税基准价、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的机构。
网络询价:最高法建立全国平台,已知的有阿里、京东等机构。
委托评估: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。
四、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

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推荐入选名单库标准,向最高院推荐机构。询价评估系统和评估管理系统共享机构评估人员信息和收费标准。人民法院和评估机构通过系统传输委托评估数据和相关材料。机构和评估人员、收费标准在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”公示。
五、动态管理
最高院每年向行业协会通报当年评估机构工作情况,行业协会每年重新向最高院推荐入选名单库的机构。
六、明确应当委托评估的情形(必须委托)
共五条,其中一、二条为法定评估,第三条是当事人意思自治,第四条是网络询价不能,第五条兜底。
七、委托评估的机构选择
首先从名单分库中协商选择。重点:只分专业,不分地域。
其次,协商不成时,从市子库中摇号,无市子库的从省子库。
不论协商、摇号,每次选三家,并明确次序。结果网上公示。
八、评估过程与周期
委托:人民法院通过系统向机构发出委托,机构三日内接收。经通知仍不接收的,另行委托下一顺序机构。
受理:受理后通过系统将确定的评估专业人员信息发送法院。
勘验:需勘验的,机构通知法院,法院组织当事人。
评估期:收到委托书和材料后,三十日内出具报告(注意:不是三十个工作日),通过系统提交报告。
延期:提前五日通过系统申请,延期不超过两次,每次十五日。到期后不能完成报告的,撤回委托,另行委托下一顺序机构。
九、对异议的处理
形式:当事人异议的提出与机构的说明或补正,以及技术评审,全部通过书面进行,无出庭规定。
时间:当事人有异议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;人民法院三日内异议交评估机构;评估机构在三日内(出现财产信息错误、评估范围错误的)、五日内(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、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有异议的)说明或补正,未按时间说明或补正的,法院撤回委托,要求机构三日内退回材料,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机构。
严重异议:指机构和人员不具备资质、评估程序严重违法,如此类异议成立,法院撤回委托,要求机构三日内退回材料,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机构。
技术评审:机构未在五日内书面说明或补正,或当事人仍有异议的,人民法院交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(后者可指定省级行业协会进行评审),人民法院可根据评审结论直接认定评估结果,或责令原机构补正。重点:市级行业组织无权技术评审;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评审直接认定评估结果。
重点:当事人关注焦点将从“评估结果”延伸到评估报告的“参照标准、计算方法”,评估报告中没有这部分的可能会要求提供,这对评估报告的组成和参照标准、计算方法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十、评估费用
支付主体:申请执行人按预估评估费的50%垫付,通过人民法院支付给评估机构,不直接与评估机构交接。
费用标准:执行机构向行业协会报备并公示的收费标准。
结算方式:先行预收,长退短补。
结算标准:处置不成交,只收合理的实际支出;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,按成交价结算;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,按成交价结算。撤回委托的,按合理的实际支出结算;由原机构重新出具报告的,按原收费标准的30%结算。
法办[2018]273号文、法释[2018]15号文,是最高院决胜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的重大举措,对评估行业来说也是山河重整,影响深远。本次笔记十分概略,还有若干细节遗漏,小编将继续研究,深入学习,领会精要,严格执行。